根据国务院颁布的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》,今后,除新建、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,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、名镇、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,不得进行新建、扩建活动。
据市规划局介绍,根据条例,从本月起,在本市历史文化街区、名镇、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,新建、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,在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,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。在历史文化街区、名镇、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,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,应当经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。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,并将审批事项公示,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。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,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,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。 |


